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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父母“房子住到终老”,之后可以反悔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和林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子小李和一女小玲。李某和林某有一套位于6楼的楼梯房。考虑到父母年过七旬,小李和妻子提议老两口搬至小夫妻名下的一套位于2楼的房屋内居住。对此,老夫妻俩欣然接受,于2014年搬至2楼,同时将6楼的房屋出租,将租金交给小李。

2017年,老夫妻与儿女商议后,将6楼的房屋售出,49万元售房款全部给了小李,小李也曾口头承诺老两口可在2楼那套房屋内居住,直至终老。

2018年,李某去世,林某表示愿意自己一人居住,不愿与儿女同住。此后,小李多次提出要母亲和自己一起居住,并提出想卖掉2楼的房屋,均被林某拒绝。

2020年,林某摔伤住院,出院后因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遂决定住到女儿小玲家。林某伤愈回家后发现房门门锁竟被儿子注了胶,她进不去了。

此外,2020年6月,小李起草了一份关于赡养母亲的协议,并发送给小玲,其中说明“父母亲与兄妹俩讲明,6楼的售房款归儿子所有,父母亲则继续居住在2楼房屋内直至终老……”庭审中小李陈述,因母亲和小玲关于要求公开母亲的存款情况有异议,故该协议未签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根据上述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小李承诺赡养两位老人,老两口在享有2楼房屋居住权的前提下将6楼的售房款赠与小李。现在小李已取得售房款,应当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依承诺给予林某在2楼房屋内居住使用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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