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公房腾退,共同安置的亲属要求分割安置利益法院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坤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赵某杰、赵某贤、赵某兰。赵某杰育有一子赵某浩,赵某贤育有一女赵某娜,赵某兰育有一女孙女士。赵某坤于2020年8月24日去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系赵某坤承租的公有住宅。2018年9月21日,赵某坤作为承租人签订《腾退协议》并获得腾退补偿款5350015.4元、临时安置费217954.80元。不清楚安置房屋地址,有没有建成也不清楚,只知道购买了房屋。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居住人及户籍在册人口,理应享有腾退利益。现原被告之间就腾退补偿款及赵某坤名下遗产继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兰、原告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赵某兰、孙女士要求分割腾退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费,根据《腾退协议》《腾退项目临时安置费协议》约定、《腾退补偿方案》规定以及北京B公司的答复,法院确认腾退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费系归被腾退人即房屋承租人赵某坤所有,赵某坤在领取了上述款项后,在其生前处置了该款项,系赵某坤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并未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某兰、孙女士要求分割腾退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某兰、孙女士要求被继承人赵某坤名下的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诉讼请求,孙女士并非赵某坤的法定继承人,其主体不适格。赵某兰未举证证明赵某坤有其他存款存在,关于安置房屋问题,赵某兰表示不知道安置房屋的具体情况,其未举证证明该安置房屋已经建成并归赵某坤所有,法院对赵某兰、孙女士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