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产包含在大的拆迁利益中,没有析产前直接起诉继承法院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鹏、孙某芝夫妇育有陈某辉、陈某杰、陈某旭、陈某杰、陈某东五名子女。陈某鹏于2006年4月30日死亡,孙某芝于2020年1月10日死亡。陈某旭于2017年5月4日死亡,秦某涵、秦某娜是陈某旭之女。2011年10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xxxx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作为腾退人,与被腾退人陈某鹏(已故)、孙某芝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腾退协议)约定:安置办对朝阳区Y号房屋(以下简称y号房屋)进行腾退安置。实际腾退人口为5人,分别是:产权人孙某芝、之女陈某杰、之女婿王xx、之外孙女王某娜、之外孙女婿杨某川。安置办向被腾退人提供安置房屋四套。协议签订后安置办对y号房屋进行了腾退并交付了四套安置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腾退协议载明的实际腾退人口王xx、王某娜、杨某川到庭明确表示三人一致同意S号房屋经过析产后属于孙某芝个人所有。陈某杰表示,王某娜与杨某川已经离婚很久,两人没有联系,现在王某娜也不了解杨某川的下落,故无法要求杨某川到此进行说明。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S号房屋是Y号房屋进行腾退安置所取得的四套安置房屋之一。此次腾退共有孙某芝、陈某杰、王xx、王某娜、杨某川五位腾退人口,所取得的四套安置房屋涉及五人的相关利益。在未明确进行析产的情况下,五人为安置房屋的共有权人。目前,除陈某杰之外其他腾退人口未能全部到庭说明各方已经就全部安置房屋和拆迁利益进行析产完毕,并确认S号房屋属于孙某芝的个人财产且腾退人王xx、王某娜、杨某川也不是孙某芝遗产继承案件的当事人。
现陈某杰主张S号房屋属于孙某芝的遗产,并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各方应先进行析产诉讼,将孙某芝的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析出后,再就其遗产继承问题协商解决或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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