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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家族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氏家族原为一个三代同堂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父亲张大伟、母亲王美丽、长子张强、次子张勇、女儿张丽,以及张大伟的父母(张老夫妇)共同居住于一幢三层自建住宅内。该住宅系张大伟与王美丽婚后共同出资建造,并登记在二人名下。近年来,随着家庭成员各自成家立业,家庭关系逐渐复杂,矛盾增多,遂决定分家析产。在分家过程中,各方就住宅的分配及分割方式产生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析】

该三层自建住宅系张大伟与王美丽婚后共同出资建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老夫妇虽居住于此,但无证据表明其对该住宅有出资或共同共有的法律事实,故不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考虑各方对财产的贡献、需要等因素。

特别注意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如未成年子女、老人等,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家庭成员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家庭和谐,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作出裁决。

若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对家庭有重大贡献或存在过错等,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这些因素,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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