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本确认房屋共有权,出资证明成关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陈女士与林先生相识于网络,后发展为同居关系,共同生活五年。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郊区的别墅,产权登记在林先生名下。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决定分手,但对别墅的分割产生争议。林先生主张别墅为其个人财产,要求陈女士搬离;而陈女士则坚称别墅为双方共同购买,应平分产权。
法院审理过程中,陈女士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情况。
【律师评议】
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依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购房意愿及生活安排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陈女士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且双方存在共同购买别墅的合意,因此别墅应视为双方共同共有。林先生单方面主张别墅为其个人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及生活需求等因素,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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