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法院或将支持王阿姨对门面房的共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李大妈与李大爷自上世纪90年代初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登记结婚,但邻里皆知其为伴侣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卖部,积累了一定财富,并于2010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门面房用于出租,产权登记在李大爷名下。2022年,李大爷因病去世,其子女李子女以继承权为由,要求李大妈搬离门面房并独占租金收益。
庭审中,李大妈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自己在小卖部经营及门面房购买过程中的经济贡献,并指出自己除该门面房外无其他稳定收入来源。
【律师评议】
在非婚同居关系中,若双方存在共同经营、共同出资购买财产等情形,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财产的归属。本案中,李大妈与李大爷共同经营小卖部并购买门面房,其经济贡献显著,应视为共同共有。李大爷去世后,其子女虽享有法定继承权,但不得剥夺李大妈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李大妈的经济状况及生活需求,应保障其继续享有门面房的居住权及租金收益分配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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