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宅院买卖合法,合同效力获确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市某村的宅院,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小朱2。被告作为小朱2之孙,通过遗赠扶养方式获得了该宅院房屋的继承权,并经(2023)京XX民初XX号判决确认,该判决已生效。宅院内现有北正房五间、西厢房四间,原告购买后未进行翻建或新建。双方于2023年签订《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明确了交易细节,包括房屋位置、价格、付款方式及交付时间等,且双方均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及已完成的交易。
【刘颖新律师评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购买本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条件,双方签订的《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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