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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儿子为分家竟不惜对父母大打出手,分家协议面临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赵某1与赵某2。2018年3月,在村长与村委会书记的见证下,赵某1和赵某2赵某、钱某签订分家协议,内容包括: 1. 位于某镇某街的房屋1分给长子赵某1;

2. 位于某镇某街的房屋2分给次子赵某2;

3. 父母粮田土地及果树由本人种植管理,其收入归父母所有,父母因身体原因不能种植管理时,由长次子二人均分管理;

4. 父母生活赡养问题,父母暂时放弃长、次子上交生活费,父母共同与长次子二人轮流居住,各住一年,每年10月1日起各轮流一年,如父母因身体有病需就医时,除国家政策性报销后,医疗费用由二人均摊;

5. 关于长次子分房问题,可由长次子二人协商,经相关司法公证机关给予公证确认;

6. 此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分家协议签订后,各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赡养义务轮流照顾父母。2020年2月,长子赵某1与父母发生了严重争吵,争执中赵受伤随后报警并称遭到赵某1的殴打,经过民警调解,赵某签署了一份不再追究赵某1刑事责任的谅解书。2020年6月,赵某与钱某起诉赵某1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分家协议第一项内容。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以赠与合同为案由,以被告严重侵害赠与人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即分家协议第一项。首先需确定分家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合同,实践中多为亲属好友间才会产生无偿赠与行为。 原告主张,分家协议中两处房产均为原告夫妻二人出资出力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分家协议系原告二人处分自有财产,属于赠与合同,并不是家庭成员共同处分共同共有财产而属于分家赡养协议。 但分家协议性质并不是依据协议中财产的原有权属性质决定,而是根据协议约定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确定。涉案协议是在原告二位在场主持,村长和村书记在场作见证,和两个儿子就共有的房屋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不仅明确了诉争房屋的归属,同时对协议主体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子女分得哪些财产及两个儿子获得财产后如何赡养父母进行了明确约定,认定属于分家赡养协议并无不当。 2018年签订《分家协议》时,被告作为长子32岁,次子29岁,已具劳动能力,全家人在分家前共同生活居住,应当可以认定两个儿子对其家庭共同财产作出了积累和贡献。因此,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分家析产纠纷。

 分家析产的原则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协商一致原则:分家析产是家庭内部财产的处分,家庭成员内部最为清楚情况,一般以协商为原则。 2. 有利于物的利用原则:旨在发挥物的最大效用与最大经济效益。 3. 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分割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的贡献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2. 诉争财产是否基于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或基于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等形成。 3. 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