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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闹剧法律探析:宅基地继承加剧家庭矛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解某乙与侯某某夫妇育有三女二子,其中次子解某丙与吕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解某甲。解某乙、侯某某在周村区某镇某村修建了一处宅院,内建有土坯结构北屋五间、东屋二间、南敞棚一间,土地使用者登记为侯某某。

1989年12月,解某乙家庭经村委主持进行了分家析产,将涉案宅院分配给次子解某丙所有,另一处宅院则分配给长子解某丁所有。同时,分家析产协议还约定了解某丙对父母的具体赡养义务,即解某丙每月需给付侯某某赡养费20元。分家后,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仍由解某乙、侯某某居住。

2017年,解某丙突发疾病去世,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此后,解某甲及其母吕某某与解某乙夫妇的其他子女在老人赡养及宅院继承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2020年,侯某某在照顾解某乙时摔伤骨折,两人生活均无法自理,需要大量医疗费用和日常照护。而解某甲在济南工作,难以及时照顾祖父母。

2020年11月,解某乙、侯某某经村委立遗嘱,意图将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赠与其他四子女,此举加剧了家庭矛盾。解某甲认为其父解某丙已通过分家析产取得该宅院,应作为遗产处理,且其母吕某某自愿将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解某甲。因此,解某甲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其对宅院或宅基房产置换利益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析:

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

分家析产是将一个大家庭根据分家协议分成几个小家庭,并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在我国农村较为常见,其效力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本案中,解某乙家庭于1989年进行的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解某丙据此取得了涉案宅院的相关权益。

遗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解某丙在分家析产后取得的宅院系其个人合法财产,解某丙去世后,该宅院即成为其遗产。

继承权的分配

解某丙无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吕某某、儿子解某甲、父亲解某乙及母亲侯某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四人应各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吕某某将其份额赠与解某甲的行为合法有效,故解某甲最终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赡养义务的承担

分家析产协议中同时约定了获得财产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解某丙去世后,其子女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依法对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解某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应对其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调解与判决

考虑到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进行调解。本案中,法院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了既解决宅院继承问题又兼顾老人赡养问题的协议,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灵活性。

结论

本案展示了分家析产纠纷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过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依法认定遗产范围,合理分配继承权,并兼顾家庭伦理和赡养义务。通过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有效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