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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之争:分家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XX与付X2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即付X、付X3、付X1。付X2于2009年因病去世。1998年12月1日,付X2以成本价从第二汽车制造厂购买了H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的房屋并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10月7日,田XX以107万元的价格将H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的房屋出售给朱X。2007年10月22日,付X、付X1与李xx签订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从李xx处购得上述房屋。2007年11月2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付X、付X1,二人为共有权人,各占50%的份额。
  诉讼中,田XX主张,H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是其委托付X、付X1办理的,并且支付了购房款75万元及装修费用2万元,共计77万元,该77万元中有62万元是朱X打入付X1账户的H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房屋的购房款支付的,另外15万元是从田XX账户取出支付的。付X、付X1明确否认田XX委托其二人办理H区车道沟南里X楼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认可收到了田XX所述的77万元,亦认可用上述77万元支付了本案所涉房产H区车道沟南里X号楼X号房屋的购房款,其二人对于上述77万元的性质明确表示异议,认为是分家款,称田XX卖了H区车道沟南里X号楼X号房屋得到107万房款后,将其中30万元分给了付X3,其余的77万元给了其二人。

  

刘颖新律师评析

第一,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涉案房屋登记付X、付X1名下,所有权属于付X、付X1。田XX申请所有权确认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第二,涉案房屋系付X、付X1购买,有买卖合同为证,付款人、纳税人也是付X、付X1,其中还有付X1婆婆崔xx出资。田XX申请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若田XX认为有误可以撤销房产证,在没有任何委托买房的证据情况下,田XX起诉无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