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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家庭背景:
解某乙、侯某某夫妇育有三女二子,其中包括次子解某丙与吕某某(解某丙的妻子),两人育有一子解某甲。解某乙、侯某某在周村区某镇某村修建了一处宅院,该宅院在土地使用者上登记为侯某某。
分家析产过程:
1989年12月,解某乙家庭在村委的主持下进行了分家析产。此次分家将涉案宅院分配给了次子解某丙所有,同时另一处宅院则分配给了长子解某丁。此外,分家析产协议还明确规定了解某丙对父母的具体赡养义务,即解某丙需每月给付侯某某赡养费20元。尽管宅院已分配给解某丙,但解某乙、侯某某仍继续在该宅院居住。
后续发展:
2017年,解某丙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随后,解某甲及其母吕某某与解某乙夫妇的其他子女在老人赡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关系紧张。2020年,侯某某在照顾解某乙时不幸摔伤骨折,两人生活均无法自理,费用支出巨大。而解某甲因在济南工作,难以及时照顾祖父母。同年11月,解某乙、侯某某经村委立遗嘱,将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赠与其他四子女,这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矛盾。解某甲认为其父解某丙已通过分家析产取得该宅院,应作为遗产处理,且其母吕某某愿将所继承份额赠与解某甲,因此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诉争宅院系解某乙、侯某某夫妇修建,但已通过分家析产明确分配给解某丙。因此,解某丙在分家析产后即取得该宅院的相关权益,且该宅院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解某丙去世后,该宅院依法成为其遗产。
继承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解某丙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吕某某、儿子解某甲、父亲解某乙及母亲侯某某。四人本应各享有25%的财产份额。然而,由于吕某某将其继承份额赠与解某甲,解某甲实际享有了50%的财产份额。
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本案中,解某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在父亲解某丙去世后,对祖父母解某乙、侯某某具有赡养义务。
调解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 坐落于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解某甲享有50%权益,解某乙及侯某某享有50%权益。如日后拆迁,按此份额分割相应拆迁补偿利益。
2. 自2021年6月起,解某甲每月支付解某乙、侯某某赡养费共计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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