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如何在分家析产案件中保障老年人权益?(图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案件名称:解某乙、侯某某家庭分家析产及继承纠纷案

案件背景

· 解某乙、侯某某夫妇育有三女二子,其中次子解某丙与吕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解某甲。

· 解某乙、侯某某在周村区某镇某村修建了一处宅院,内建土坯结构北屋五间、东屋二间、南敞棚一间,土地使用者登记为侯某某。

分家析产过程

· 1989年12月,解某乙家庭经村委主持分家析产,将涉案宅院分配给次子解某丙所有,另一处宅院分配给长子解某丁所有。

· 分家析产协议同时约定了解某丙对父母的具体赡养义务,即解某丙每月需给付侯某某赡养费20元。

· 周村区某镇某号宅院在分家后继续由解某乙、侯某某居住。

后续发展

· 2017年,解某丙突发疾病死亡,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解某甲及其母吕某某与解某乙夫妇的其他子女因老人赡养事项产生分歧,关系紧张。

· 2020年,侯某某在照顾解某乙时摔伤骨折,二人生活均无法自理,费用支出较大。而解某甲在济南工作,难以及时照顾祖父母。

· 同年11月,解某乙、侯某某经村委立遗嘱,将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赠与其他四子女,家庭矛盾加剧。

· 解某甲认为其父解某丙已通过分家析产取得该宅院,应作为遗产处理,且其母吕某某自愿将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解某甲。因此,解某甲起诉要求确认其对宅基房产或宅基房产置换利益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认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诉争宅院系解某乙、侯某某夫妇修建,原为家庭共有财产,但后于1989年12月通过分家析产分配给解某甲之父解某丙。因此,解某丙在分家析产后即已取得诉争宅院的相关权益,该宅院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 解某丙于2017年死亡后,该宅院依法成为其遗产。

继承处理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解某丙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吕某某、儿子解某甲、父亲解某乙及母亲侯某某。四人应各享有25%的财产份额。

· 因吕某某将其所继承的份额赠与解某甲,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解某甲实际对涉案诉争宅院享有了50%的财产份额。

赡养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解某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在父亲解某丙去世后,对于其祖父母解某乙、侯某某具有赡养的义务。

调解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坐落于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原告解某甲享有50%权益,被告解某乙及侯某某享有50%权益;如日后拆迁,由原告解某甲及被告解某乙、侯某某按照上述份额分割房屋及院落相应拆迁补偿利益。

2. 2021年6月起,原告解某甲于每月25日前支付被告解某乙、侯某某赡养费共计300元。

该案件通过调解方式成功解决了家庭矛盾,既确认了遗产的归属,又保障了老年人的赡养权益。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