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如何确定分家析产案件的居住权和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北京市xxxx号和xxxx号房屋的分家析产纠纷。房屋原系费材单位分配给其的公房,费材与其妻朱华共生育子女六人(其中一人五岁时夭折)。随着家庭成员的相继去世和变动,关于这两套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问题引发了争议。

1997年,费材和朱华相继去世。之后,其子女费杨、费道、费文、费和、费辉签订了《住房协议书》,约定xxxx号房屋由费道一家居住,xxxx号房屋作为费杨的婚房。协议签订后,费道代理购房事宜,并取得了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这两套房屋的实际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费杨起诉要求将xxxx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关于本案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本案中,1502号和1503号房屋虽然最初是公房,但后通过房改政策购买成为私有财产,且购房发生在费材和朱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继承与分家析产:
    在费材和朱华去世后,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首先协商处理遗产的分割。本案中,费杨、费道等子女通过签订《住房协议书》对遗产进行了分割,该协议系各方自愿签署,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3. 协议的效力:
    在庭审中,费道曾主张该协议是在费文的胁迫下签署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费道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未予采纳其意见。

  4. 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住房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1503号房屋归费杨所有,费道仅负责代理购房事宜。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费杨的诉讼请求,要求费道将xxxx号房屋过户至费杨名下。

本案是关于分家析产的典型案例,涉及共同财产的认定、继承与分家析产的法律规定以及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明确财产性质,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其次,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最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