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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杨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共同经历了多年的风雨。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的破裂,两人在离婚后不得不面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争议的焦点是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该房屋原为杨某父亲的老宅,后经翻建成为现在的模样。李某认为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房屋的翻建有所贡献,因此应享有部分产权。而杨春堂及其家人则认为房屋应归他们所有。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李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此案例涉及家庭财产的混同与翻建后房屋归属权的复杂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察了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房屋的贡献情况,包括资金投入、劳动付出等方面。同时,也考虑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原则及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平衡。最终判决部分房屋归李某所有,既是对其贡献的认可,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也提醒我们在婚姻期间应明确财产归属权,避免因离婚而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同时,家庭成员间应相互尊重、理解与支持,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例中,房屋原为杨某父亲的老宅,后经翻建。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双方对房屋的翻建有共同投入,则该房屋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分割,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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