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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陈某是多年的好友。数年前,刘某因工作调动迁至外地,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交给陈某暂时居住并管理。多年后,刘某返回并希望收回房产,却发现陈某已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声称该房产是其购买所得。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在庭审中,刘某提供了原始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及相关交易记录,以证明自己是该房产的原始所有人。而陈某则提供了一份伪造的购房合同及虚假的交易记录,试图证明自己是合法所有人。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刘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该房产的原始所有人,且没有证据表明刘某曾将该房产转让给陈某。而陈某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及交易记录均为伪造,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首先确认刘某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后判断陈某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如果认定陈某所提供的证据为伪造,法院将不予支持其主张,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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