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与析产之争:诉讼时效的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在2030年,李家四兄妹因房产继承和析产问题发生纠纷,李三将此事诉诸法院。李三的父亲李伯和母亲陈姨共育有四名子女,姐姐李大,哥哥李二以及弟弟李四。陈姨在早年去世,李伯则在1964年去世,遗留下一套木结构瓦房,面积为231平方米,门牌号分别为1号和2号。李伯去世后,该房产一直由李二和李四的家庭成员居住。李三在1970年搬离该房产,李大婚后也另寻住所。1988年李二去世,2007年李四去世,此后,该房产由他们的子女继续居住。2007年,李二之子李甲(本案被告)和李四之子李乙、李丙(均为本案被告)共同出资对旧房进行改建。2008年,因城市更新,该房产被纳入拆迁范围,三被告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李三得知后与三被告协商未果,于201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应得的房产份额58平方米。被告方在答辩中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李伯于1964年去世,继承从那时开始,《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已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产属于李伯和陈姨的共有财产,2008年三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协议时,李三的权利才受到侵害,李三在2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应支持其合理诉求。
应该支持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一、本案案由应定为分家析产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纠纷主要涉及继承权的确认争执,而本案中继承人之间并未对继承权的享有产生过多争议,而是对已继承的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对共有房屋的分割。
二、继承纠纷与分家析产纠纷存在区别。继承纠纷是一种确认之诉,涉及继承权的确认、遗嘱的效力等问题;而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给付之诉,涉及对已经明确的权利主张分割、析产。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李三在李伯去世后一直居住至1970年,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三被告对房屋的使用和改建,并不构成对李三继承权的侵犯。当三被告在房屋拆迁时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李三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分割自己对房屋享有的部分,因此本案是一种析产的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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