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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分家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赵家因房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赵大的子女赵一和赵二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争讼的财产是位于某市某区登记的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赵老爷子,赵三和赵四的户口均在此。经过父母同意,赵三和赵四在宅基地上建房。赵大名下在该村另有宅院,其户口登记在该宅院。

赵一和赵二不认可家庭已经进行过分家,而赵三、赵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均表示赵老爷子夫妇在世时已经分家。分家时,赵老爷子夫妇及赵大、赵三、赵四都在场,由赵大分得新批的宅基地,而涉诉宅院及房屋(老宅)按照农村的传统原则分给了赵三和赵四。证人也证实了分家的事实,且证人的陈述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说法基本一致。

建房许可证批准了赵三和赵四建房的请求,他们提交的建房协议、付款证明、建材收据等证据证明了他们在涉诉宅院建房的事实,且他们的户口也登记在该宅院。赵大在该村有另一块宅基地,并于1991年搬离了涉诉宅院。自赵老爷子夫妇去世后,赵大生前多年未主张过继承权利。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证人证言、建房情况、户口登记情况、第三人陈述以及多年居住情况,认定家庭已经分家。由于赵老爷子夫妇生前已将房屋分给赵三和赵四,且二人已进行翻建,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已经转移,因此,涉诉宅基地及地上物所对应的拆迁利益应由赵三和赵四各自享有。赵一和赵二主张的转继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颖新律师评析

赵老爷子夫妇在世时是否分过家?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家庭成员中,除赵一和赵二之外,其他人都确认赵老爷子夫妇在世时已经分家。证人的证言也支持了分家的事实,且证言与其他家庭成员的陈述一致。根据农村习俗,确实存在一些分家由中证人在场见证而未签署书面分家协议的情况。赵三和赵四提交的建房证据和户口登记情况进一步证实了分家的事实。赵大一家搬离涉诉宅院并另过,且生前多年未主张继承权利,这些事实也支持了分家的事实。

赵老爷子夫妇生前已经将房屋分给了赵三和赵四,且二人进行了翻建,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已经转移。因此,涉诉宅基地及地上物所对应的拆迁利益应由赵三和赵四享有。赵一和赵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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