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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共有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在2030年,张家六名成员因房产补偿问题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一、王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等六名原告声称,他们为某省某县某村的居民。2017年,原告的房屋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5月,张四与被告张六登记结婚。同月,张六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三处安置房产及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248万余元归其名下。2018年6月,某县房屋征收中心将补偿款转给张六,张六当日将补偿金转给张二。但上述以张六名义办理的三处安置房尚未交付。六原告要求被告张六协助将该三处安置房恢复至原告名下,遭到张六拒绝。六原告遂向某省某县人民法院诉请确认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涉的安置房产及补偿款归原告所有。

查查明,张二系张一、王一之子,张二、张三系夫妻关系,张四、张五系张二、张三的子女,张四、张六系夫妻关系。

张六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甲省乙市丙区,其与张四结婚的婚房亦坐落在甲市,本案应移送至甲省乙市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刘颖新律师评析

该案系共有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案涉房屋位于某省某县,故本案应由某法院管辖。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纠纷的性质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还是共有纠纷。


1. 身份的特定性是产生婚姻家庭纠纷的基础。婚姻家庭纠纷是一种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身份的特定性是此类纠纷最突显的特征。民法典对婚姻家庭民事关系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婚姻家庭主体分别为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近亲属包含在亲属之中,家庭成员包含在近亲属之中。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对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婚约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等案由。从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体系设置看,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纠纷。


2. 生活的共同性是产生财产性婚姻家庭纠纷的前提。婚姻家庭纠纷可分为人身性纠纷和财产性纠纷。人身性纠纷根据主体的特定亲属关系而确定,财产性纠纷以主体间存在特定亲属人身关系为前提,凸显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


3. 没有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之间因家庭财产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应为共有纠纷。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近亲属之间的家庭财产纠纷并非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还可能属于共有纠纷。在实践中,这两类纠纷容易混淆、难以区分。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祖父母、父母、子女、夫妻等近亲属关系,所争议的财产为家庭财产,但并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照上述分析,本案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而符合共有纠纷特性,属于共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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