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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于和小郝已经离婚且对部分婚前财产做出分割。车牌号为×××的起亚牌汽车(车架号:xxxxxx)曾登记在小林名下,该车于2015年1月27日注册登记。小薇称其与彭某于2017年结婚,后离婚,离婚时双方口头协商将上述起XX牌汽车过户给小薇。2018年该车变更登记至小薇名下,小薇于2018年3月获得购车指标。小薇于2018年3月购买了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车架号:xxxxx),该奔驰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16日。后小薇卖掉该奔驰车,另行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登记车牌号为×××。
关于购车款,小林主张上述奔驰牌汽车系小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XXX元购买,并登记在小薇名下,后小薇出售奔驰牌汽车,购买了车牌号为×××宝马牌汽车,仍登记在小薇名下。小薇主张奔驰牌汽车购车款是小薇现金给付给小薇,小薇于2018年3月和小薇现在的男友小赵在4S店购买的,因为小薇银行卡中有存款,就使用其银行卡支付购车款,现金存放在家中保险柜,购车款系小薇支付,而非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且涉案奔驰车辆已经卖掉,卖车款已被小薇花销完毕。关于购车指标的相关情况,小林主张小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给案外人秦某7.8万元购买购车指标,小薇通过与小林“假结婚”方式违法获得购车指标。小薇称7.8万元的转账是因为小林的账户都由小薇管理,小林让小薇转账给谁、小薇就转账给谁;车牌系小薇与前夫小林离婚时协商好小林将车辆过户至小薇名下的,小林所述不属实
【律师评议】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小林主张涉案奔驰车辆购车款由原、小薇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现小薇对于购车款来源已作出合理说明和解释,结合双方陈述、涉案车辆登记在小薇名下、由小薇支配使用的事实,对小薇关于购车款来源的陈述予以采信。根据小林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确认涉案奔驰车及购车款系原、小薇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小林主张分割购车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购车指标一节,小林虽主张小薇通过与他人“假结婚”的方式获取车牌,且购买车牌款项系从原、小薇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小林该主张不能予采纳。因此小林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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