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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案件中,如何确定各成员对拆迁安置房的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甲与王某一系夫妻,两人育有三子一女,即长子被告王某乙、女儿王某二(生于1962年3月10日)、次子原告王某丙、三子原告王某丁。王某二于1985年4月25日与陈某三登记结婚,结婚后于1986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即被告陈某。王某一于2009年3月8日死亡,其母亲王某戊于1973年1月死亡,其父亲王某四于1981年1月死亡,其女儿王某二于2005年1月14日死亡。

1984年之前,王某甲户有房屋六间,前面(宅基南边)有三间瓦房,后面(宅基北边)有三间草房。被告王某乙婚后与妻子陈某五、女儿王某生活居住在前面的房间,被告王某甲夫妇、王某二,原告王某丙、王某丁主要居住在后面的房间,后来前面三间瓦房都归了被告王某乙。1984年4月,王某甲作为户主,提出社员建房用地申请,申请在xx镇xx新农村二组,拆掉后面的三间草房,翻建七路平房三间,申请表中记载的全家常住户口有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丙、王某丁。1988年,王某甲户在1984年翻建的三间平房的房顶上叠加了三间房屋,至此后面的房屋变成三上三下的楼房,2012年该三上三下楼房亦进行拆迁,拆迁获得xx镇某小区26幢1xxl室、9幢3x1室安覧房两套,原告王某丙、王某丁因该两套安置房的析产及继承问题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

对拆迁安置房进行析产,如何确定各家庭成员的占有份额。

三、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的拆迁安置房是由于王某甲户老宅被拆而得,故要对拆迁安置房进行析产,先要确定各家庭成员对老宅所享有的份额,进而才能确定拆迁安置房中各方所享有的份额。

对于各方对被拆迁的老宅所享有的份额。原告王某丙、王某丁,被告王某乙对于老宅三上三下楼房基本是父母王某甲、王某一出资并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被告王某乙、王某二、原告王某丙、原告王某丁在老宅建造中的贡献,法院综合分析老宅建造期间各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情况,确定王某甲夫妇享有三上三下老宅90%的份额,即王某甲和王某一每人各享有45%的份额,王某二享有3%的份额,王某丙享有7%的份额,王某乙不享有份额。

由于王某二于2005年1月14日死亡,王某一于2009年3月8日死亡,陈某三、被告陈某均表态其两人可以继承的份额均赠与王某甲。按照继承规则,最终确定王某甲享有老宅66%的份额,王某乙享有9%的份额,王某丙享有16%的份额,王某丁享有9%的份额。

各方对拆迁安置房所享有的份额。上述三上三下老宅拆迁得到xx镇某小区26幢1xxl室及9幢3x1室房屋两套,其中26幢lxxl室面积142.98㎡、9幢3x1室面积89.27㎡,共计232.25㎡。故,被吿王某甲应享有的安置房面积为153.285㎡(232.25㎡x66%),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丁各自享有的安置房面积为20.9025(232.25㎡x9%),原告王某丙享有的安置房面积为37.16㎡(232.25㎡x16%)。

1.因被告王某甲享有的安置房面积已超出某小区26幢1xx1室而积,且该套房屋已经进行了装修,为避免原告、被告各方在两套房屋上均产生纠纷,故本院酌定该套房屋归被告王某甲所有,该套房屋所涉及的装修问题,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2.某小区9幢3x1室房屋(89.27㎡)之中,被告王某甲享有10.305㎡(153.285㎡-142.98㎡),被告王某乙享有20.9025㎡,原告王某丙享有37.16㎡,原告王某丁享有20.9025㎡,各自所享有的面积转化为占该套房屋上的比例,被告王某甲享有12%份额、被告王某乙享有23%份额、原告王某丙享有42%份额、原告王某丁享有23%份额。对于分割方式,原告王某丙、王某丁、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均要求按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