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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该如何了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回顾

上世纪七十年代,毛大爷结婚时从家里的祖宅分到了两间土房,婚后的两个儿子相继降生,原来的两间土房已经不能满足居住要求,于是毛大爷夫妻从土方搬出另外申请宅基地建房,了300多平米的新房。后来,毛大爷的兄弟姊妹也从祖屋相继搬出,毛大爷便将祖屋重新翻修。1989年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毛大爷将翻修的祖屋产权人登记成了长子毛睿,与老伴儿戢大妈修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2001年初,长子毛睿与曾美丽结婚,婚后一年便生育了女儿小毛,三人与毛大爷夫妻在同一个户口上,毛大爷的小儿子大学毕业结婚便将户口迁走。小毛出生后,毛睿夫妻因外出务工将女儿小毛交由父母抚养,在此期间,并未支付给父母任何钱款。后因小毛读书,才将小毛接到身边生活。

时间转眼到了2014年。


毛睿:爸爸,现在你年龄大了,我们在外面工作有时候需要贷款,你当户主我们贷款不方便,要不你把户主过到我名下吧。

毛大爷:行,明天我就去派出所办。


2017年农村土地新一轮土地确权,并对房屋一并测量确权。当年7月,测量人员对毛大爷的房屋和毛睿房屋分别进行了测量,测量后由村社统一收集老的房屋产权证和集体建设用地证。作为户主的毛睿接到村上的通知后,便让妻子曾美丽处理此事,曾美丽拿着户口本和自家的房屋产权证,申请将毛大爷夫妻的房屋确权为毛大爷夫妻和他们一家三口共有,而毛大爷夫妻俩对此并不知情。

转眼来到了2019年5月,因建设需要,毛大爷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规划的红线以内需要拆迁,登记在毛睿名下的房屋在拆迁红线以外。拆迁办找到毛大爷谈房屋拆迁赔偿的事情,经测量毛大爷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六十余万元。曾美丽知道后,要求代户主毛睿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合同、收取拆迁安置款,并要求将红线外毛睿的房屋一并拆迁。


曾美丽:我们和老两口在一个户口上,要安置就要把我们一家人全部安置了。

毛大爷:你们两人结婚后就和我们分开过了,户口没分开但早就分了家了。我们老两口子的房子是我们自己修的,在你们结婚前我的房子就修完了,所有权应归我们所有,拆迁款我们自己收取。

拆迁办:这样,这样,鉴于你们双方对大房子的拆迁有争议,你们一家人有两处房产,现在大房子的名字是毛大爷名下的,那我们拆迁就只安置毛大爷两老口。


由于曾美丽性格强势,在婚后与二老关系不睦,甚至动手打公婆。毛大爷担心一旦拆迁款由曾美丽领取,不仅自己夫妻二人不能使用,大儿子毛睿可能也得不到。于是他与拆迁办就房屋被拆迁、林地被征用、土地流转等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拆迁房子、林地占用款项转入了自己的账户。曾美丽知道后,多次到拆迁办闹事,拆迁办结合具体情况折中处理将毛睿的房屋拆迁,并对毛睿、曾美丽、小毛进行了安置补偿。

对于分开拆迁,让曾美丽心中愤愤难平,一直惦记着公婆名下房屋的补偿款。2020年2月曾美丽便要求毛睿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曾美丽:你给我签一个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你的财产全部归我,要不然我就给你离婚。

毛睿:签啥协议嘛,家里面的钱都是你在管。

曾:不行


毛睿逼于无奈,不得不在曾美丽拟好的协议上签字。2021年12月曾美丽、小毛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并要求毛大爷夫妻将毛睿那一部分一并给曾美丽。

围绕着毛大爷房屋以及土地、林地补偿款的分家析产纠纷就这样产生了,矛盾在他们之间不断激化……


              【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简阳市司法局 副局长 刘玲


婚内协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在夫妻双方中一人名下的房子,安置补偿款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登记在毛睿名下的农房,系毛睿与曾美丽结婚前毛大爷从父亲处继承修缮后登记在毛睿名下,在结婚前毛大爷明确该房屋归毛睿所有。故,登记在毛睿名下的农房系毛睿婚前的个人财产,该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应属于毛睿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