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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拆迁所获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  情  简   介

A与B早年于苏州市相城区**镇建造宅基地房屋一间。1986年6月,B去世。A与B之子C与D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左右结婚,并将户口迁入该户中。2010年6月,C户与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获得一大套安置房,拆迁安置时户口上家庭成员为A、C及D。2017年3月,C与D经法院离婚。离婚后,D认为其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份额,遂将C、A诉至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请求分割案涉安置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C户经由政府拆迁获得案涉安置房屋,A、C及D三人系拆迁时的户表上成员,均为拆迁安置对象,安置房的购房价款也已支付完毕,三人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利。现D因与C离婚,主张对该房屋分家析产,应予准许。拆迁部门表示:C户主房被拆除面积为133.59平方米,按照“主房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的实行等面积安置”,故安置了一大套安置房;但按照政策,如果主房拆除面积非常少,则会根据30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也就是说根据户籍人数或者被拆除主房面积计算安置面积,以高的为准,但均不能超过180平方米。故酌情认定D对案涉安置房屋享有1/3的份额,C、A享有2/3的份额。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案涉拆迁安置房,其中1/3归D所有,2/3归C、A所有。

律师评析



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因社会环境的变迁,在拆迁安置补偿给付前后大量出现因夫妻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是否应将拆迁安置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成为难题。


本案涉及相关问题,笔者将从拆迁安置房共有关系的认定规则以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同情形两个角度展开论述,以期厘清拆迁安置房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

一、拆迁安置房共有关系的认定规则                                                      

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拆迁既涉及土地因素,又涉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主要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及搬迁奖励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拆迁利益。


其中,货币补偿部分不涉及农转非身份的转换,一般不考虑农民基本的居住问题,实务中一般根据被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情况直接认定货币补偿部分的归属即可。


而房屋安置利益,是指在规划的安置区域内以免费或者低价的形式提供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笔者认为该部分利益涉及到农转非身份的转换,且需考虑到农民基本的居住问题。一般拆迁安置房面积计算是基于被拆房屋面积(拆一还一,按原房屋面积进行补偿)和户籍登记人口(例如某地规定每一个自然人获得30平方米安置面积)两方面因素,以两者中较大者且不超过政策规定的最大值(例如某地规定每户农户所获安置房屋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最终决定安置面积。安置对象是自然户中的全体家庭成员,即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二、认定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同情形

实务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有的以房屋面积为补偿计算依据,有的以人口安置为补偿计算依据,但最终均要落实到户。换言之,拆迁利益系自然户中所有成员共同享有的。结合相关判例处理拆迁安置房的裁判规则,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购买的或者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的情形,则拆迁补偿的安置房依法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被拆迁宅基地房屋系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此种情形下还需要界分成三种不同情况。


1、 拆迁前,夫妻另一方迁入该宅基地房屋的农户中,且拆迁时婚姻关系存续的

在婚前,依农户申请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由夫妻一方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随后夫妻双方结婚,夫妻另一方户口迁入被该农户中,一起作为被拆迁人在此后进行拆迁安置。此时,虽然原宅基地上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补偿对象是农户全体成员,存在夫妻另一方份额,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拆迁前,夫妻另一方迁入该宅基地房屋的农户中,但拆迁时已离婚的

在婚前,依农户申请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由夫妻一方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随后夫妻双方结婚,夫妻另一方户口迁入被拆迁该农户中,一起作为被拆迁人在此后进行拆迁安置,但拆迁时,夫妻双方已离婚的。这种情况下,往往因为夫妻双方已不共同居住,因此政府部门对已离婚的夫妻双方分别安置,即所谓“离婚分户”。此时,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各自所取得的安置利益应分别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3、拆迁前,夫妻另一方未迁入该宅基地房屋的农户中

在婚前,依农户申请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由夫妻一方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此后夫妻虽然结婚,但是夫妻另一方户口未迁入被拆迁该农户中。此时夫妻另一方要么属于城镇户口而不享有农村房屋安置利益,要么属于农村户口而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宅基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因此,本次拆迁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