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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拆迁安置房”居住数年却判决物归“原主”,如何维权?

作者/李姝婷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A公司(甲方)与袁某(乙方)签订《XX村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1)甲方因新农村建设需要,拆除乙方房屋并腾退其宅基地,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安置人口4人:袁某、袁A(袁某儿子)、袁B(袁某女儿)、瞿某(袁A妻子)。(2)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3套:某小区201号房屋、501号房屋、502号房屋。


2010年10月,袁某将501房屋、502房屋出售给简某。该《卖房协议》由袁A代笔,王某证明。同日,邱某(简某公司会计)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袁某转账相应价款。2010年12月,简某将502房屋出卖给案外人袁某某。2011年6月,简某又将501房屋出卖给袁某某。房屋价款均已付清并交付袁某某使用。


2012年袁某自书遗嘱表明:201号房屋及其所有财产,由其女儿袁B一人继承。遗嘱真实有效。2013年,某区人民法院就袁某与袁A、袁B、瞿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定501房屋归袁某居住使用,502房屋归袁A、瞿某共同居住使用,201房屋归袁B居住使用;待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归各自所有。


2016年,开发商A公司开始陆续为小区住户办理房产证。2017年8月,袁某去世。2017年9月,某区人民法院就袁B与A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A公司协助袁B办理201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2018年11月,某区人民法院就袁B与袁A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定501房屋由袁B继承。


2019年2月,简某去世。2022年,简某某(简某唯一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A、袁B协助配合简某某办理501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简某某的名下。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简某某诉讼请求,简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袁A、袁B协助上诉人简某某将501号房屋过户登记至上诉人简某某名下。


【律师解读】                 


在2013年分家析产案件判决、2017年袁B与A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判决、2018年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判决、2022年一审判决作出后,情况对于简某某一方极为不利。然而,只要耐着性子在纷繁的事实之中寻踪觅源、抽丝剥茧,自会在法律与常情之下收获迷津指点,还原真相和正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袁某与简某就501号房屋是否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501号房屋是否应登记至简某名下。如欲证立该合同的有效性,证否相关法院判决的正确性,以下工作极为关键:


一、代理意见之步步为营


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本案中,在进行分家析产之前,袁某、袁A、袁B、瞿某对安置房屋(201号、501号、502号房屋)共同共有,因此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袁某未取得其他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或事后追认,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涉案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针对一审判决理由,代理人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首先,袁某出售501号、502号房屋,从一开始已取得袁A、袁B的同意,《卖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袁某将两套房屋出售给简某,简某又将其出售给案外人袁某某的整个过程中,袁B自始至终的行为(与袁某某比邻而居,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未曾对房屋出售事宜提出异议),充分证实她对于袁某出售房屋行为的认可。


其次,即使不谈袁B知晓并同意袁某的处分权问题,2013年分家析产判决生效后,根据《合同法》(当时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袁某、袁A即刻取得对501号、502号房屋的处分权,《卖房协议》同时生效。


再次,《卖房协议》并未侵害被上诉人袁B的合法权益;相反,一审判决认定《卖房协议》无效,反而会侵害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袁某某)的合法权益。《卖房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未办理产权登记系开发商原因,与买卖双方无关。法律应当保护已经履行的合同。


最后,即使法院认定《卖房协议》无效,袁B也应当向简某某返还购房款本金、孳息、赔偿简某某的损失。


二、类案提交之精准检索


在提出代理意见时,代理人通过全面精确的检索,找到一桩与本案基本事实高度相似的案例:两案的诉争房屋位于同一小区、由同一开发商开发建设、腾退时间相仿、诉争房屋买卖过程基本一致。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已有生效判决如下: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案房产系拆迁安置房与其它拆迁安置房均位于同一小区……自涉案房产出售至提起本次诉讼,长达9年的时间里,未有证据表明被告对涉案房产的出售事宜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被告对出售涉案房产行为的确认”、“原告已经……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