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后父亲反悔又出具赠与协议,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裁判要旨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诉讼中具有权利推定的证明效力,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应当依法确认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状态。
本案诉争房屋虽登记在宋某名下,但宋某2、宋某3对该房屋的权属持有异议。而要确定该房屋的权属,则应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购房款来源及性质等因素综合认定。
诉讼请求宋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宋某将青岛市崂山区合肥路房屋赠与给宋某1的行为无效。
一审查明2016年11月28日,宋某2与宋某、宋某1及宋某3签订《家庭财产分析决定》,该决定载明:……牛某某……已仙逝……本权益人(宋某)和妻子(牛某某)勤俭持家、任劳任怨、恩爱一生,感情十分和睦,家庭团结和睦。所有财产都是本人和老伴俩苦心经营所得。财产系我俩共同所有。本财产分析决定也是老伴生前意愿做出的决定。……(5)崂山区合肥路XXX号XXX号网点归宋某2所有……。宋某2、宋某、宋某1及宋某3均在该决定上签字。
2021年2月2日,宋某与宋某1签订《赠与协议》,宋某将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合肥路的房屋赠与宋某1,并于当日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宋某1名下。
2011年2月14日,宋某与案外人青岛北泰置地有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青岛市崂山区合肥路房屋,房屋总价为1255704.86元。2008年10月13日,宋某向青岛北泰置地有限公司转账5万元,2008年10月21日,宋某向青岛北泰置地有限公司转账58万元,2011年3月10日,宋某向青岛北泰置地有限公司转账625704.86元,上述转账合计1255704.86元。其后,宋某申请将上述房屋落户至其名下。
另查明,2005年9月6日,宋某与其妻子牛某某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二、共同财产已分清,个人衣物用品归个人所有。……”。
一审判决一审认为,分家一般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是指家庭财产的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性质,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根据分家时家庭财产的性质可以区分为赠与型分家和析产型分家。赠与型分家时家庭财产属于部分家庭成员所有,不属于全体家庭成员所有,析产型分家时家庭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赠与型分家适用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析产型分家适用关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分家时家庭房产所有权一般推定为登记权利人所有,主张房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当事人应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由宋某与案外人青岛北泰置地有限公司在2011年签订合同购买,并经由其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购房款后登记在其名下,宋某与妻子牛某某已在2005年离婚,且调解书中载明“共同财产已分清”,宋某虽在《家庭财产分析决定》中有关于所有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的表述,但结合宋某与牛某某的离婚时间及购买房屋、交付房款的时间来看,显然不能仅依据此表述就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宋某与牛某某的共同财产。宋某2及宋某3主张涉案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其购买资金来源于家庭共有的房屋出租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2及宋某3提供的相关证据均在2011年宋某购买房屋后形成,且不论证据是否属实,即使宋某2及宋某3所述属实,其是否将家庭共同收入交由宋某与宋某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宋某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分析决定》体现了宋某分家的意思表示,根据分家时的财产性质,本案涉案房产属于赠与型分家,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分家人宋某(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宋某将其个人所有的涉案房屋赠与宋某1,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过户至宋某1名下,意味着赠与行为的完成,原告诉请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宋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宋某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宋某2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宋某、宋某1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宋某2提交不动产登记材料中的登记申请书1页、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1页、询问笔录(法定继承)2页、承诺书1页、放弃继承权声明书1页、赠与合同1页、接受继承声明书1页,证明2019年8月9日宋某2、宋某、宋某1、宋某3一起履行了《家庭财产分析决定》,到不动产交易中心将登记于牛某某名下的闽江路房屋过户到宋某3名下。因牛某某已经去世,宋某2与宋某1放弃该房屋的应继份额并赠与宋某3,宋某也通过赠与方式将一半产权给了宋某3。以上材料可证实牛某某与宋某虽离婚但未分割共同财产,二人“离婚不离家”,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财产均是二人共同财产。《家庭分析决定》已经开始履行,作为分得涉案房屋的条件,宋某2放弃了闽江路房屋的份额。宋某与宋某1如果此时违反《家庭财产分析决定》,宋某2放弃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弥补。
宋某、宋某1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涉案房屋属于宋某个人所有,分家析产协议是因为宋某2与宋某3不配合办理宋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