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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梳理——与宅基地房屋相关的分家析产案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共有的宅基地上房屋或其衍生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至少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的分家析产理由主要如下:


01夫妻之间①丧失共有基础,如离婚(宅基地房屋分割主要原因)。

②婚姻存续期间出现重大的法定理由,如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

02其他家庭成员①重大家庭矛盾,如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等。

②父母与子女之间因内部或外部经济纠纷原因,需要对成员所享受的份额进行确认,如某家庭成员个人负债导致家庭共同财产被追偿。


如何分割?


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上房屋的建造、翻建以及完整权利的继承需要具有特定的“农村人”身份,并且满足地方以及村集体组织的相关规定,极具属地和属人特点。普通不动产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信息为准,而宅基地房屋多数无不动产权证明,以村集体登记为准(建造、翻建审批表)。相比审理普通不动产时的“认证不认人”,宅基地上房屋很多时候是“认人不认证”,因此,法院在审理其分割时,需要考虑的事实依据必然也会更多。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分割?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检索分析,总结归纳了相关案件的一些主要裁判观点,同大家一起交流分享。


分割标的物为现存的宅基地上房屋



(1)夫妻之间分割的关键依据:案涉房屋系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


裁判观点://

①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明作出过贡献的情况下一般不享有相关权益。



案例分享:(2019)苏0506民初4173号,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刘某某(刘某之父)、马某(刘某之母)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4年原告与被告刘某协议离婚,但在相关协议中未涉及宅基地上房屋的分割处理。原告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名下,但性质上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原告与被告刘军曾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添饰和翻建而具有贡献,故原告对于案涉房屋依法享有一定份额。


法院认为:关于的房屋,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系原告与刘军婚前建造,原告主张对房屋的装饰和翻建具有贡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对于该房屋并无份额,其主张分割,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

②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所有,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分享:(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239号,秦某甲与李某某、杜某甲、孟某某、杜某乙、秦某乙分家析产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西安市未央区x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小区xx号楼xx单元房屋分割的问题,依据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载,李某某与前夫杜某某在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村的老宅基地上建有房屋95平方米,该宅基地登记在杜某某下。原审法院依据该事实认定被拆迁的95平方米房屋系李某某与前夫杜某某所建,该部分房屋在西安市未央区xxx街道办事处xx村xx小区x号楼xx单元房屋中予以保留,与事实相符,其中一半应作为杜某某遗产由李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共同继承,另外一半应属李某某个人财产。


(2)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分割的关键依据:对房屋建造所作出的贡献大小,包括财力、物力等。


裁判观点://

①对房屋建造贡献越大,所享有的份额越大。


②有证据证明成员作出过贡献,但无法认定相应成员贡献大小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均等份额。


③房屋建造时尚年幼或没有证据证明对宅基地上房屋建造作出贡献的子女法院一般认定不享有相应份额。


案例分享:原告梁甲、王某(梁甲之子)与被告梁乙、梁丙(梁乙之子)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梁甲与梁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梁乙婚前在宅基地上院落东侧建有有一排三层平房,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梁甲、王某二人与被告梁乙共同出资,在被告梁乙宅基东边平房上加盖二层房间三间,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2012年梁甲与梁乙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原告要求判令上述三间房屋中从北向南第一间房屋(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归其二人所有。


法院认为:原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