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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析产——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在传统的理解中,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理应是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之下的,然而法律给了我们两种可以在婚内析产的选择。

2021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有个对比——

《民法典》106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相较之下,可以看到现行法律规定对此的三个变化:第一、夫妻之间以婚内析产为由提出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之诉,人民法院不再以不予支持为主基调导向,而是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两种条件之一;第二、在第一种因一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内析产的情况下,增加了“挥霍”这一项,可谓为与时俱进贴近现实;第三、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三中“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限定,因分割时往往无法判断损害的发生与否,造成婚内析产的难度,现规定则是大大简化分割的法律判断。

关于该条文,值得注意的还有以下几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该法律条款不能类推适用,也不能做扩大解释。

2、请求权人仅限于夫妻双方,其他夫妻的近亲属和第三人均不得提起婚内析产的诉讼。

3、该法律条款的第一种法定事由包括将财产赠与第三者,而第二种法定事由则不包括营养费。

4、适用该条款的财产分割为均等分割,不同于离婚清算。

5、夫妻一方不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不当然适用该条款,但可援用。如配偶本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因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即便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当一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也有扶养义务。该种情况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当然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还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遗弃罪。

6、若因对方拒绝支付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医疗费用而形成的对外债务,在性质上应属于共同债务,而婚内析产的内核是因对方拒绝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而通过诉讼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分割出属于一方的财产以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共同生活中扶养义务履行应按照通常的适用标准,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医疗的部分,例如高昂的私立高端医疗服务费用则需协商一致。

7、《民法典》303’:“【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而夫妻一方不可根据303’要求婚内分割共有物。

8、“准婚内析产”,又可称为被动婚内析产,是指当夫妻一方被他人诉讼后夫妻共同财产因存在夫妻另一方份额而成为他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障碍,债权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析出一方财产份额作为执行财产,若这部分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则进一步考量该债务是否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以上是我对婚姻法律规范结合庭审实践的一些理解,后续我会分享更多法律、读书、生活各方面的想法,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