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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焦某1、姚某、焦某2、张某2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22237号

裁判理由:

        一审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1与焦某2共同生活至2020年离婚,安置房已经交付并居住使用,周转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助费已经用于家庭居住生    活,故就周转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助费,本院不再进行分割。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针对的是焦某22010年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该财产属于张某1与焦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1与焦某2予以分割。因张某1与焦某2结婚前,该宅院已经存在且张某1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焦某2婚后出资在该宅院建房,张某1对该宅院贡献较小,无权要求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作价款及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在分割其他腾退补偿利益时应酌情少分。补交购房款39465元根据双方分得安置房面积予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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