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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杨某1、杨某3、杨某2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221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288号


裁判理由:

        一审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x号宅院在本次搬迁腾退中认定被腾退人为杨某3,应安置人为杨某3、杨某1、杨某2、卢某,该4人应享有诉争x号院腾退补偿款,故卢某要求分割该宅院腾退补偿款,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腾退后,卢某与杨某1一家共同居住至2019离婚,周转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助费已经用于家庭居住生活,故就周转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助费,本院不再进行分割。因卢某与杨某1结婚前,该宅院已经存在且卢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杨某1婚后出资在该宅院建房,卢某对该宅院贡献较小,无权要求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作价款及空调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在分割其他腾退补偿利益时应酌情少分。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即卢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杨某2婚后出资在该宅院建房,对该宅院贡献较小,给与其比例较小的利益,在处理上较为公正,并无不当之处。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举证情况,认定卢某对涉案院落贡献较小,给与其比例较小的利益并无不当,据此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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