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主妇为家庭付出,离婚时能获得房产补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不少全职妈妈或长期赡养老人的配偶,在离婚时因常年不工作或收入较低,面临“人从家中走,财产不沾手”的困局,房产是由对方婚前购买或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真的就与房产无缘了吗?答案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取消了原《婚姻法》中“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前提限制,将补偿范围扩展至所有婚姻类型,让默默付出的作为全职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不再陷入“净身出户”的窘境。
在法律与房产分割的直接关联层面,即使房产被认定为对方的个人财产,全职一方仍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将一方对家庭的家务劳动付出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通过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在整体财产分割的最终利益分配上向付出较多的一方适当倾斜。简单来说,房产的归属是一回事,为家庭做出的劳力托举是另一回事,法律不会让长期付出的那一方最终两手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