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离婚时怎么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我结婚后和公婆一起在宅基地上盖了三层小楼,我出了钱也出了力,离婚的时候这套房子有我一份吗?”农村宅基地房屋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人身属性及家庭共有双重属性,分割问题较城市商品房更为复杂。
如果是一方婚前已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且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通常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但婚后共同建造的附属房屋(如扩建、加层、新建偏房等),即使未办理产权登记,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无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谁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判决双方各得适当份额,由取得房屋的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如果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即与公婆/岳父母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法院会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夫妻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再对该部分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