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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款,没结成婚能要回来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恋爱期间,一方为结婚全额出资购房或购房款,最后婚没结成,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典型案例,如果一方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也就是说,若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给付方可依法要求接收方返还相应款项。

具体到房产领域,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房,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者一方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对于前者,如果给付能够证明该购房款的给付确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法院通常将该笔款项定性为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未成就结婚条件时可要求返还。但需要注意区分消费性支出和彩礼给付——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费支出,如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节日赠送的价值不大礼物等,一般不属于彩礼范畴,不能要求返还。同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生育子女、款项实际消耗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