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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营商铺的债务,离婚时谁来还?分清性质是关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共同购买商铺并共同经营期间,难免会产生各类债务,如购房贷款、经营周转借款、货款等。离婚时,这些债务由谁承担,常常成为另一大争议点。核心原则是:分清债务性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再依法确定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双方共同偿还。例如,为购买商铺所借的贷款、为商铺经营所欠的货款,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反之,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商铺共同经营,也未取得另一方追认,则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实务中,若一方擅自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消费,与商铺经营无关,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提醒,夫妻共营商铺期间,借款时尽量双方共同签名,明确债务用途;若一方单独借款,需及时留存债务用于共同经营的证据(如资金流向记录、经营账目等)。离婚时,双方应主动厘清债务明细,避免因债务认定不清,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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