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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只能先处理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对于这类权利不完整的房产,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予直接处理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待条件成熟后再另案分割产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权利不完整”的房屋,由于房屋产权未产生变动,因此优先考虑判决房屋的使用权。在法律实务中,法院会考虑“谁抚养子女”、“谁无其他住房”、“谁对房屋贡献更大”等因素,判决房屋由一方暂时居住使用。使用方通常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房屋使用费补偿。

待房屋取得完全产权(如办下房产证、限售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后续的分割诉讼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购房出资、还贷情况、婚姻期间的贡献以及离婚时使用方的支付情况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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