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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婚前成立的公司资产增值或股权收益购买的房产的性质,要依据购房款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一方在婚前成立公司,婚后公司资产增值或股权收益,利用该类财产购买的房产,离婚认定房产归属时,需要先对购房款的财产性质进行认定。

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本身是其个人财产。股权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如因市场行情、行业发展导致的股价上涨),也属于个人财产。但是,股权在婚后的经营性收益(如分红、转让溢价中与经营劳动相关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使用了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红收益购买房产,该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问题的争议点在于“婚前个人股权”在婚后的收益及转化形态的分割,需要区分“自然增值”与“经营性收益”。如果配偶一方在公司中担任职务、参与经营管理,其付出的劳动使得公司价值提升,那么相应的增值中就有其贡献,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在诉讼中,往往需要借助审计、评估来大致区分。

对于拥有婚前股权的一方,若想明确财产归属,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婚内财产协议等方式,对股权的收益归属进行约定。同时,避免将公司账户与家庭财产账户混同,保持清晰的财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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