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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简介

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诉欧某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 已在案涉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惠州市某广场***房”为欧某婷的送达地 址,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亦明确上述地址为欧某婷的 常住地址。惠城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却未按上述当事人提供的常住地址 进行送达,而是向欧某婷户籍所在地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欧 某婷未签收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导致欧某 婷未参加庭审。一审庭审结束后欧某婷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反诉状、答 辩状。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 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 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