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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某地产公司与向某贵、邓某辉等拆迁户分别签订《房屋 拆迁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约定对向某贵、邓某辉等拆迁户所属 房产实施产权调换拆迁。2017年10月,某地产公司与向某贵、邓某辉分 别签订《门面接房协议书》,两份协议约定安置的房产为案涉同一门面 房。其后,某地产公司通知向某贵、邓某辉撤销前述两份协议,并重新 作出拆迁安置分配方案,将案涉门面房安置给向某贵,隔壁门面房安置 给邓某辉。此后,向某贵与某地产公司办理案涉门面房交房手续并实际 占有使用案涉门面房,但邓某辉以其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 及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为由,主张其为案涉门面房权利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 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 除房屋租赁合同。

2. 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权属争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 为另作其他经营活动而支出装修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 应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723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7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