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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城建公司将南昌市XX路与XX路路 交界处的房屋(系某农民公寓还建房裙楼部分物业,建筑面积为2203.7 m2)租赁给投资公司,用途为商业及办公场地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 ;将场地擅自转租给其他人,视为投资公司违约,城建公司有权单方面 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不退还押金,城建公司同意除外。合同 签订当日,投资公司委托王某明将租赁来的该处房屋对外出租。委托书 载明王某明有权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有权收取租金,租金收益全部 归王某明所有。2011年11月2日,投资公司出具证明将以上承租房产的租 赁权转给王某明。2016年5月31日,青云谱区人民法 院对本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网吧、火锅店和麻将馆,唐某豹、 熊某琴(系唐某豹之妻)停止了经营。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1.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唐某豹、熊某琴能否免除租金,并要求王某明、城建公司赔偿损失。

1.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 屋占有使用费用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因出租人原因导致 对承租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可酌情减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