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农村房产租赁权,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合法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案情简介】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泉 名下有农村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婺源某景区内,汪某泉对该房产进行 了改造并开办了民宿,却因经营不善且缺少资金投入,经济效益不佳。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房产所 占用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转让 ,且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拍卖该房屋所有权存在拍卖成交难和腾 空安置难等问题。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婺源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涉农房产 处置新方式,在综合考虑汪某泉个人意愿和涉农村房屋执行的现实困境后,经研究决定拍卖该民宿的租赁经营权,以拍得的租金偿还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改建的民宿等房产,具有较高价值但又难以拍 卖变现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拍卖该房产一定年限租赁权的方式,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 存权的同时,以获得的租金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