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标准:胁迫与重大疾病未告知的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如何准确界定这两种情形导致的可撤销婚姻,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关系到无数夫妻的婚姻命运和合法权益。
胁迫婚姻,顾名思义,是指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结婚的行为。这种胁迫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其中暴力威胁是最为直接和恶劣的一种。施暴者可能通过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使受害者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同意结婚。精神控制则更为隐蔽和复杂,施暴者可能通过长期的言语贬低、情感操控等方式,逐渐摧毁受害者的自我意识和判断能力,使其在不知情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步入婚姻。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方的婚姻自由权,使其失去了自主选择婚姻伴侣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需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一时间限制的设定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旨在促使受害方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时间过长,受害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家庭压力、社会舆论等,而放弃撤销婚姻的请求,导致不幸福的婚姻持续下去。同时,它也体现了法律对胁迫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不容许任何形式的胁迫在婚姻中存在,维护了婚姻的纯洁性和神圣性。
而重大疾病未告知,则是指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在婚姻中,双方应该坦诚相待,相互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法律采用“决定性影响”标准,即足以影响一方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情况。如性病未治愈,这种疾病不仅会对双方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还可能影响到未来的生育和家庭生活;重症精神病和重症智力低下,会导致患者在生活中无法正常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责任,给另一方带来沉重的负担。
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发现真相后有机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不幸福的婚姻;又避免了因时间过长而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胁迫婚姻与重大疾病未告知导致的可撤销婚姻,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法院会审查胁迫或未告知行为的存在与否、受害方的知情情况、提出撤销请求的时间等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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