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如何追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擅自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婚姻中的信任基础。例如,李先生发现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将夫妻共同账户中的30万元转至其母亲名下,并声称该钱款用于“家庭开支”。李先生认为妻子在恶意转移财产,要求法院追回并少分或不分财产给妻子。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擅自转移共同财产”,以及另一方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擅自转移”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二是转移行为未经对方同意,且无合理理由。例如,李先生妻子将30万元转至母亲名下,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钱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医疗、教育等),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若一方被认定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另一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责:首先,在离婚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对方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固定证据;其次,要求法院对转移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对转移方少分或不分;最后,若财产已被隐匿或变卖,可要求转移方折价补偿。例如,在李先生的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其妻子转移财产的行为成立,判决妻子分得共同财产的30%,而李先生分得70%。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
婚姻中的财产透明是信任的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应通过隐蔽手段侵占共同财产。若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婚姻家事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刘颖新律师: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