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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继承是家庭财产传承的重要方式,但当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时,继承财产的归属往往成为夫妻争议的焦点。例如,王女士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遗嘱中未明确说明该房产是赠与王女士个人还是夫妻双方。王女士的丈夫认为,既然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女士则认为,这是父亲留给自己的遗产,丈夫无权分割。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未明确约定或遗嘱未排除配偶权利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王女士的案例中,因其父亲未在遗嘱中明确房产仅归王女士个人所有,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有权分割。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遗嘱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保护了配偶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排除配偶权利(如注明“房产由女儿个人继承,与女婿无关”),则继承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此外,若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继承手续在离婚后完成(如遗产分割延迟),财产性质仍以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为准。例如,若王女士的父亲遗嘱明确房产归其个人,即使继承手续在离婚后办理,房产仍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

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涉及法律与情感的交织,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应明确财产分配意愿,避免子女婚姻破裂时引发纠纷。若您在继承或婚姻家事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刘颖新律师: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