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购房的归属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内用共同财产为第三方(如父母、兄弟姐妹)购房,若无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分两种情形:1. 登记在第三方名下,视为对第三方的赠与,离婚时不得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 登记在己方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方仅能主张购房款债权(需提供借款证据)。重庆廖某案中,夫妻用共同存款为男方母亲购房,因男方母亲无购房资格,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庭审中男方母亲主张是赠与,但未能提供赠与协议,法院结合购房款从夫妻共同账户转出、登记在男方名下等事实,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母亲仅能就购房款主张债权(需另案起诉)。
若第三方为未成年人(如侄子女、外甥子女),处理规则更特殊:若登记在未成年第三方名下,通常视为赠与,但赠与人可在未成年人成年前,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撤销赠与(如第三方监护人擅自处分房产)。对于赠与的撤销,需满足《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条件,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即使房产已登记,仍可起诉撤销。若明确为借款,《借款协议》需包含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关键条款,且需第三方本人(若成年)或其监护人(若未成年)签字确认。实操中,常见转账备注模糊(如仅写“购房款”)导致举证困难,此时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佐证——例如男方与妹妹的聊天记录中提到“这笔钱是借你的,以后要还”,可作为借款的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