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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被一方擅自出租的收益分割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夫妻共有房产(无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一方擅自出租所获收益,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上海方某案中,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将位于徐汇区的共有房产以每月1.8万元出租,租期3年,租金均转入其个人账户,女方发现后起诉,法院不仅判决男方返还3年租金中的18万元(均分部分),还因男方出租价格低于同地段市场价2000元/月,判决其额外赔偿女方差价损失3.6万元。若双方婚前或婚内签订《共有房产管理协议》,明确“出租需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租金需存入共同账户”,擅自出租方除返还收益外,还需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按份共有情形下,收益严格按份额比例分割,例如男方占60%、女方占40%,年租金20万则女方应得8万,若男方实际管理房屋产生了中介费、维修费等成本,可凭票据从收益中扣除后再分割;共同共有默认均分,但一方承担了寻找租客、日常维修、催缴租金等主要工作,可举证主张多分得10%-15%收益,法院通常会结合贡献程度酌情支持。建议双方在共有房产取得后及时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租赁决策流程、收益分配周期、成本分摊方式,同时要求租客将租金转入双方共管账户,每季度核对收益明细,留存租赁合同、租金转账凭证、维修费用发票等,避免日后因收益金额、成本扣除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