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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后又撤销登记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后,若赠与人又办理撤销登记(即除名),需区分是否完成赠与实际履行。根据《民法典》物权编,房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加名后赠与已完成,仅单方撤销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广州邓某案中,男方婚前房产加女方名后,趁女方出国擅自通过提交“虚假离婚协议”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除名,登记部门审核疏漏办理了手续,女方回国发现后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加名已完成物权变动,单方虚假材料办理的除名无效,判决房产仍为共同共有。

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可支持撤销:1. 加名时双方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约定“若女方提出离婚则撤销加名”“若女方未履行家庭义务满1年则撤销”等明确条件,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可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由法院判决后凭生效文书办理除名;2. 加名系因受欺诈,如女方隐瞒重婚史、重大传染性疾病等核心事实,导致男方基于错误认知加名,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实后1年内起诉,需提交医疗诊断书、婚姻登记记录等关键证据。实操中,加名后建议女方留存不动产登记回执、赠与协议原件,若遇单方除名,应第一时间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异议申请,阻止后续交易,同时收集对方提交虚假材料的证据,尽快提起确权诉讼,避免房产被擅自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