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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二次抵押的债务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房产存在二次抵押时,离婚分割需优先清偿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414条,抵押权顺位以登记时间为准,二次抵押债权人仅能就剩余价值受偿。上海王某案中,夫妻共同房产首次抵押未还清,男方擅自二次抵押借款50万,离婚时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其代偿首贷剩余200万,男方自行承担二次抵押债务。若二次抵押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女方需在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次抵押的合法性与风险防控至关重要:合法二次抵押需满足“房产价值大于首次抵押余额”,且需经首次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若男方隐瞒首次抵押情况办理二次抵押,女方可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例如,深圳张某案中,男方伪造首次抵押权人同意函办理二次抵押,法院认定抵押无效,债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离婚时若双方协商由一方取得房产,需与抵押权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变更抵押人,否则银行可能拒绝办理过户。若抵押权人不同意变更,可通过“代偿清贷”方式解除抵押——由取得房产一方自筹资金还清贷款,或通过第三方过桥资金结清后重新办理抵押。针对恶意抵押,如男方为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办理二次抵押,女方可在发现后1年内起诉撤销抵押,需提交男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的证据(如借款未实际支付、双方存在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