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抚养费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离婚协议中关于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抚养费在形式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以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否则子女仍有权突破协议另行主张抚养费。具体分析如下:
从协议效力看,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合意,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协议明确约定“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且双方自愿签署、内容合法,该条款原则上有效,直接抚养方不得随意反悔要求对方支付。
然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6条,子女权益构成对协议效力的实质限制。若直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如失业、重大疾病),或子女实际需求大幅增加(如教育、医疗费用激增),导致原协议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子女或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例如,若离婚时约定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但母亲后续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法院可能判令父亲承担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