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买人寿保险,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咋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婚姻生活中,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人寿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当婚姻走到尽头,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分割问题常常引发争议,不同受益人指定情况下,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
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人寿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从法律角度看,由于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并非简单地将现金价值平分。法院在处理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如果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积累贡献都较大,那么分割比例可能会相对均衡;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可能会适当倾斜于未购买保险的一方。同时,还会考虑购买保险一方的身体状况、保险的种类和缴费情况等。例如,若购买的是健康险,且购买方身体状况不佳,后续还需要依靠该保险保障,法院可能会在分割时适当照顾购买方的利益。一般来说,常见的做法是判决购买保险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通常为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左右,但具体数额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若指定子女为受益人,情况又有所变化。虽然保险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但指定子女为受益人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保障意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子女提供经济保障,如果将其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可能会违背设立保险的初衷,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完全无法获得补偿。如果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经济贡献较大,或者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购买保险的一方从其他共同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为了避免离婚时因保险单现金价值分割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可以在购买保险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保险单现金价值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这样,即便婚姻出现变故,也能依据协议清晰、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