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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何时起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具有溯及力,其起算时间需结合双方同居时间与实质要件符合时间综合判定。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补办登记后婚姻效力溯及至双方均符合实质要件时起算。例如,一对夫妻自1990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登记但符合法定婚龄、自愿结婚且无禁止结婚情形,2025年补办登记后,其婚姻关系效力自1990年双方符合实质要件时即成立,此前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债务等均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双方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后,则补办登记仅产生从登记日起算的婚姻效力,此前同居关系按一般同居处理,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

这一规则对长期稳定的事实婚姻通过溯及力赋予其合法性,避免因未登记导致财产分割、继承等纠纷;对短期同居则通过区分登记前后效力,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登记义务,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同居时间、群众认知、实质要件符合时间等证据综合认定溯及效力,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兼顾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