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中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及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既包含婚姻当事人本人,也涵盖特定利害关系人,其核心在于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强化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并维护公序良俗。
具体而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事由不同而有所区分:其一,以重婚为由主张无效时,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这一设计既考虑了血缘亲属对家庭伦理的天然维护义务,也赋予基层组织社会治理职能,使其能及时干预破坏婚姻制度的违法行为。其二,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主张无效时,利害关系人限定为未达婚龄者的近亲属。此规定聚焦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心智不成熟或家庭压力被迫缔结婚姻,同时避免过度干预成年人自主选择。其三,以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主张无效时,利害关系人同样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这体现了法律对遗传健康风险与社会伦理秩序的双重保护,允许近亲属通过司法途径阻断违法婚姻,防止近亲繁殖导致的遗传疾病及伦理冲突。上述规则通过精准界定利害关系人范围,既避免了诉讼主体泛化可能引发的滥诉风险,又确保了无效婚姻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最终实现个人婚姻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