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尚未处理的一方遗产,另一方能否主张权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知识点
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未实际处理的遗产,其法律属性与分割规则需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立法精神综合分析。法律明确将此类遗产排除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之外,配偶方仅能在遗产实际处理后另行主张权利,且不得以侵害共同财产为由否定放弃继承行为或索赔,具体规则如下:
首先,从遗产取得的时间节点看,继承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但遗产的实际分割可能滞后。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遗产在未实际分割前仍属于继承人个人财产范畴,即便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方也仅享有期待利益,而非现实财产权。例如,一方父亲去世后未分割遗产,离婚时该遗产仍归继承人个人所有,配偶方无权直接要求分割。
其次,法律禁止配偶方干预继承权处分。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继承人可自主决定接受或放弃遗产。若配偶方主张“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法院不予支持,因继承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放弃行为仅导致个人财产减少,不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侵害。例如,一方放弃继承后,配偶方不得以“共同财产流失”为由要求赔偿。
这一规则既尊重了继承权的独立性,避免离婚诉讼与继承程序交叉冲突,也防止配偶方通过离婚恶意干预遗产分配。配偶方若主张权利,需待遗产实际分割后,再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就继承所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如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且未明确归一方所有的)另行主张分割。